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分支机构是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学科发展划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研究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组织基础。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第三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承担。
第五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研究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超越中国技术经济学会设定的活动范围;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印章式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可依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所有。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事前向总会报送工作计划,事后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对不能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决定变更或予注销。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到民政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确定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实行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与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分支机构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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