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

《技术经济》

...

《科学技术与工程》

...

《科技和产业》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章程
2023-12-23

2023年12月23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技术经济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Technology Economics,缩写为CST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技术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促进我国技术经济科学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技术经济工作者,探索科学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途径和方法,研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研究资源优化配置和工程科学决策,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和自由讨论;践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以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倡导学术道德建设,促进科学评价机制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促进学科繁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良好的社团职业道德和优良学风。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技术经济学科领域,面向全国,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 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技术经济学术研究与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 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的技术经济问题研究;

  3.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工程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技术经济问题决策论证工作,建言献策,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服务;

  4. 宣传普及技术经济学科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理论、方法和标准规范;

  5. 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技术经济学科及其相关学科学术类、应用类书刊;

  6. 对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7. 开展民间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发展同境外技术经济团体和技术经济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8. 反映技术经济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加强技术经济学术共同体生态建设,维护技术经济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9. 组织进行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工作,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技术经济项目评估和成果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等任务;

  10. 组织开展其他与技术经济有关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性部门与行业领域,从事技术经济工作的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拥护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章程,有加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按要求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拥护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章程,有加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按要求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技术经济工作者,可以成为本会高级会员;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本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免交会员费。本会设立荣誉会员,凡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会员,会龄20年以上、年龄超过70岁者,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终身免交会费,享有会员的权利。在技术经济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技术经济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推荐,履行入会程序,可以成为本会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者在会员管理网络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全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技术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4.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设置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名誉理事长、顾问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规模3-9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和社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由三扇风轮组成的三角弧形图案加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中文和英文名称。风轮转动表示社会、经济、技术协调发展,内有CSTE英文大写字母,为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附会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3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