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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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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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章程
2017-03-24

2016年8月6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8年11月,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 2018年4月28日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对《章程》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2020年9月,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章程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科协学函管字【2020】第27号)和《中国科协关于转发 <民政部关于督促指导全国性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建有关内容的函>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20〕84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技术经济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Technology Economics,缩写为CSTE。

第二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是全国技术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促进我国技术经济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技术经济工作者,促进技术经济学科的发展和应用,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做贡献。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和自由讨论;践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学术道德建设,促进科学评价机制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促进学科繁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良好的社团职业道德和优良学风。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围绕技术经济学科领域,面向全国,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 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技术经济学术研究与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 组织开展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技术经济问题研究;

  3. 组织开展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技术经济问题的决策论证工作,建言献策,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服务;

  4. 宣传普及技术经济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方法;

  5. 组织编辑出版技术经济学科及其相关学科学术类、应用类书刊;

  6. 促进并开展对会员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7. 开展民间国际技术与经济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技术经济团体和技术经济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8. 反映技术经济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技术经济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9. 组织进行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工作,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技术经济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10. 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优秀技术经济工作者,评审优秀论文、论著和成果;

  11. 组织开展其它与技术经济有关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性部门与行业,从事技术经济工作的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拥护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章程,有加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拥护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章程,有加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者,可以成为本会高级会员;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本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免交会员费。本会设立荣誉会员,凡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会员,会龄20年以上、年龄超过70岁者,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终身免交会费,享有会员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3.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报告批准;

4.由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并提出本会终止动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9、10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技术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经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司库一人,负责对本会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司库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一位常务理事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顾问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和学科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某领域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使用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接受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分支机构不得另定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分支机构情况,制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和社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徽为由三扇风轮组成的三角弧形图案,风轮转动表示社会、经济、技术协调发展,内有CSTE英文大写字母,为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附会徽)